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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野生保护动物在沪遭遇险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24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顾佳)外地的野生保护动物,因为在上海不属保护名录,其保护正遭遇尴尬境地。上海野生动物保护站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遇到贩卖外地野生动物等行为惩戒力度远却不及本地受保护的野生物种。

  前不久上海野生动物保护站接群众举报称,一家饭店贩卖野生蛇类,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这些野生蛇类是分布在浙江和江西等地的眼镜王蛇,由于并未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和上海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工作人员只能对饭店经营者进行劝阻。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虽然眼镜蛇、外地贩运至上海的蟾蜍等野生动物是分布地区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但却不是国家和上海重点保护动物,即便工商、公安、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风头一过,野生动物贩运仍屡禁不止。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主要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分为一、二两级,共45种。除此之外,各地的野生动物保护由地方制定法律法规。

  2000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物种名录》,蟾蜍、眼镜蛇等1591种野生动物列入此名录,然而,对这些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管理办法仍未制定,因此,即便非法捕杀、贩卖列入该名录的野生动物,执法依据也不十分充足。

  野生动物保护站负责人透露,目前,专家们正在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保护法将更加完善,弥补外地野生动物在其它地区得不到有力保护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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