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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过错必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28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9月14日讯(记者王海燕)因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错误的,从10月1日起,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记者从省发改厅今天下发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通知说,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形包括:处罚对象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法定处罚依据;适用依据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离岗培训;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

  作者:王海燕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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