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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供电企业人员分流意见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33 南方都市报

  代管供电企业人员分流意见出台

  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孕产、哺乳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全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下称企业)在今年年底基本实现由省广电集团公司直管,我省必须在年底前基本解决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近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一次性支付未上岗职工补偿金

  《意见》要求,组织企业现在册职工开展竞争上岗,未上岗的职工(富余人员)要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事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执行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距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可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得单方面解除患病职工合同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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