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下月起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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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33 南方都市报 |
物业收费下月起明码标价 标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举报电话为12358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需明码标价,同时开通举报电话12358。 物管企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根据《规定》,自10月1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要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需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标价更改要提前一个月公示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物价、建设部门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适时进行清理整顿,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