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售价不得超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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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35 南方都市报 |
经济适用房售价不得超上限 实施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不限,小区经营性设施建设费不计入房价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晓萍 通讯员蓝岚)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不得超过最高价,但是不限最低价,也就是说售价不得超过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浮动上限,而下浮幅度不限。且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5项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不得超基准价浮动上限 日前,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审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与同区商品房保持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据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定价申请20工作日内批复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书面申请。市物价局在接到定价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收案后,在审核过程中对审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可顺延10个工作日或可作退案处理。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以及其他乱收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小资料 五项费用不计入房价 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