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售价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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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从9月9日起,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审批的基准价的浮动上限,而下浮不限,且必须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获悉的。 记者 李婧 通讯员 蓝岚 定价原则 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力相当 广州目前有经济适用住房待售的七八千套,其售价目前大约在3300元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明确规定,价格必须与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市和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由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统筹建设的,或经批准立项建设的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各区、县级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统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批。 作价办法 楼层朝向差价增减代数和须为零 物价部门此次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作价办法予以了明确。其基准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必须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而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因此,不同工程的住房基准价是不同的。 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五项费用为: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销售价格 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物价局决定 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审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而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 此次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书面申请。而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则必须在销售前,核算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并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接到定价申请后,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审批销售(预售)价格。对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的,市物价局在接到定价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收案后,在审核过程中对审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顺延10个工作日或作退案处理。(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