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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东洋之花家乐福盗用肖像权 张柏芝获赔5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5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5日电据天府早报报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14)日对香港明星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公开登报向张柏芝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的包装,并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被告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对赔偿的其中25.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洋之花公司在东洋之花花之雨绿茶洗发露的外包装上使用张柏芝肖像,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故东洋之花已构成对张柏芝肖像权的侵害。张柏芝提供其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购买的东洋之花皂类产品,其载明的保质期到期日为2006年1月4日,已超出了在上海法院调解时确定的保质期2005年7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中所指产品属张柏芝已明确声明放弃权利的产品。故张柏芝提出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家乐福方面对判决结果中的赔偿金额表示不服,认为家乐福不应该付一半的赔偿金。(黄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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