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同性性骚扰案判决 骚扰者被判道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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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6:00 新华网 |
记者14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首起发生在同性之间的性骚扰案,昨日在成都青羊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66岁的工程师黄中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据了解,25岁的小喻于今年3月15日起任成都某公司总设计师黄中的专职司机。自今年3月24日起,黄多次在办公室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他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小喻,并经常打电话对他说“我爱你”等骚扰性的语言。5月31日,在小喻离开该公司前,黄在办公室内给小喻出具了一份《道歉书》:“由于本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和亲吻侵犯行为。”6月中旬,小喻将黄起诉到青羊区法院,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黄公开道歉。经审理,法院认为有黄中出具给小喻的《道歉书》为证,证明黄确实在违背小喻意志的情况下,侵害了小喻的人格权。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小喻造成了精神伤害,但小喻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过高,3000元较适宜,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律师介绍,我国至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但这种行为轻则可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重则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等罪,受到刑事制裁。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这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既可在同性间也可在异性间发生,而这一判决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首次确认了同性间性骚扰的成立。(记者张晓东通讯员胡强)(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