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民警收两条烟就对犯罪嫌疑人“手下留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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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7:12 新华网 |
新华网南昌9月15日电(记者李美娟)江西省南昌县一派出所民警杨闽生在收受犯罪嫌疑人两条烟的同时,碍于他人说情,对犯罪嫌疑人“手下留情”,不立案、不追查,致使案件无故中断侦查。南昌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杨闽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5日晚,有人在南昌县小兰乡定岗村赌博时遭到李志胜等人的绑架,并被勒索2万元。2月6日,被告人杨闽生接报案后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李志胜等人参与了绑架,并认为这是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此后,杨闽生到李志胜家要求其父亲李春智叫李志胜投案自首。李志胜感到事情严重,就找到该村支书记李上保为其说情,并于当晚买了两条香烟与李上保一同到杨闽生家。杨答应帮忙。 同年3月5日下午,李志胜在其父李春智和李上保带领下,到小兰派出所定岗村的警务室向杨闽生投案,并退赔了2万元赃款。杨闽生在讯问李志胜时,李志胜供述了在绑架他人的过程中,还收取了被害人的1万元,后又分得500元烟钱,另外还得到了他原出的2000元赌资。但杨闽生在收缴了2万元赃款后,碍于李上保的说情,对此案既未立案,也未对李志胜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更未追查其他同案犯,致使该案无故中断侦查,李志胜、倪根龙等人逍遥法外,直到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同年4月10日侦破此案,并先后将李志胜等人缉拿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闽生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出于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应当立案侦查而私自决定不立案侦查,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强制措施,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杨闽生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够认罪,又系初犯、偶犯,法院作出判处杨闽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