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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4:20 济南日报

  本报9月15日讯(记者庄云锋)今天上午,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和《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其中,引人瞩目的“鞭炮由禁改限”的规定中,在燃放区域、时间和处罚力度等方面又做了补充。

  市政府法制办于9月3日主持召开了《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代表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对《草案》做了部分修改。听证会上,部分代表要求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通过不断提高市民安全意识来减少损失,幼儿园、学校等单位应当重点加强学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意识的普及。为此,《草案》第三条增加一款:教育、新闻单位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有听证代表对禁放区域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一是禁放区域应增加人员密集的场所;二是“立体交叉路口”应改为“交通路口”;三是有关单位应在禁止燃放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根据这些意见,《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等人车通行的交通道路”;将第六项改为“城区房屋内的楼道、走廊、屋顶及阳(凉)台、窗口”;增加第七项“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但庆典活动除外”和第二款“前款所列场所和区域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多数代表提出在鞭炮开禁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保障老弱病残人员的休息权。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依照省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定,《草案》增加了第六条: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区在22时至次日6时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有代表认为烟花爆竹的质量是影响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应当加大产品质量管理,明确禁放的品种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区分等级,标明燃放人群。为此,《草案》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注明燃放方法和适宜人群。

  代表们认为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利润较大,对违法行为如处罚过轻无法起到惩戒作用,建议提高处罚幅度。对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做到令行禁止,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代表提出法律责任中涉及到相关的民事、刑事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鉴于《民法》、《刑法》的规定非常明确,仅在《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增加了概括性的规定。

  根据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对《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审议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将做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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