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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0:12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广东一企业质疑物价局定价

  首例“药价”官司药厂胜诉

  本报讯广州贝氏药业对江苏省物价局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胃药“高舒达”(化学名法莫替丁)作为“原研制药”单独定价的诉讼,经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苏省物价局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舒达”作为“原研制药”的单独定价。至此,中国首例“药价”官司药厂最终胜诉。

  据信息时报报道,根据国家发改委“优质优价”的原则,同样一个产品,“原研制药”的药品价格往往是仿制药的好几倍。2003年1月10日,江苏省物价局规定了法莫替丁的最高零售价格,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按“原研制药”定价,价格高出国内其他厂家同样产品5倍多,广州贝氏药业对此提出质疑,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贝氏药业表示,法莫替丁专利已经过期,山之内制药(中国)生产产品全部在国内,不应该算原研制药。当时贝氏还提供了自己生产的与山之内生产的法莫替丁片的成品检验报告,以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质量的优劣。但今年6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江苏省物价局执行国家计委的文件正式驳回了起诉。一审败诉之后,广州贝氏药业又上诉到南京市中院,最终法院判定江苏省物价局败诉。

  (何雪峰 钟玉琪)

  禁止自带饮料是否霸王条款

  北京消费者状告影城案开庭

  本报讯李先生到北京华星国际影城观看电影,没想到在检票时却被影院的工作人员告知其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卖品部出售而拒绝其入场,于是李先生将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李先生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影院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是霸王条款,故将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购票费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华星影城答辩说,影城在大厅有明显的告知标示,原告是在被告知以后仍自愿购买电影票,这就等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而且被告也不认为“谢绝外带食品入场”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是国际影院的惯例,且这项制度得到广电总局的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卫)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9月1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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