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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怀朋:分业监管短期不变 四原则勾勒未来框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0:4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6日电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句话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穆怀朋口中蹦出,寓意深远。

  这将意味刚刚以去年银监会成立而宣告最终确立的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

  市场多方试水混业经营

  据穆怀朋介绍,当前我国的金融业机构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在四个层面上。这无疑透露出,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已经开始从多个层面对混业经营进行着尝试。

  混业经营的第一个层面是产品。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都在想方设法开辟一些连结性的产品。比如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业开发的一种跨保险业而和证券业进行对接的产品、工具。比如新批设的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商业银行利用它的优势涉及到一些证券业务的产品工具。

  第二个层面就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一个发展比较快的就是银保之间的合作,银保之间的合作形式包括银行发行保险,代理销售产品,通过质押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等等业务。还有就是,进入银行网络可以做一些证券业务,这实际都是金融机构之间在跨行业进行经营。

  第三个层面金融机构产权相互渗透。从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入摩根、高盛等战略投资者开始,国内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都开始了不同层次的合作,这其中也不排除外资机构。实际上在国内的金融机构之间,早已存在着产权间的间接交叉和种种联合。

  第四个层面就是综合性的金融控股

  公司出现。我国尽管还没有金融控股法,但是已经成立了一些实际上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比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还在香港设立一些公司,都是属于金融控股性质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金融机构控制金融业的情况。

  分业体制短期难以破局

  正如穆怀朋所说,金融市场越发展,监管的层面就越多,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监管与要求放松管制之间的矛盾也就越突出,这个往往会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穆怀朋表示,总体上看,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即便现在金融市场一些主体对混业经营有了一定的要求,但是要想在短期内打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种体制还是没有太多必要的,很难设想在几年之内再把我们金融监管体制做个很大的改革。

  的确,今天中国金融业务的发展已经开始挑战其自身刚刚建立不久的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机构的种类和规模不断发展,竞争十分激烈,要怎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开阔新的空间自然而然成了业内关注的焦点。金融市场体系的基本形成也为银行、证券、保险开辟了新的市场,或者为连结它们的产品提供了发展空间,也为资金在各个不同市场之间的流通提出了新的需求。多层面的市场确实提出来要有个新的平台。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使得很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及其母行将在WTO过渡期之后,将面临着一家公司在两个经营区域中出现如何协调两种监管模式的问题。过了WTO过渡期,外资金融机构将会享受完全的国民待遇,我国目前分割比较清晰的体制,相对WTO比较有优势,从对外开放来讲对我国这种体制提出了挑战。

  四原则勾勒监管模式

  挑战在即,应对挑战自然成了金融监管高层们商议的大事。

  在穆怀朋眼中,金融经营方式、监管方式可以组成四对组合: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和综合监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综合经营和综合监管。其中,存在比较多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而分业经营和综合监管在市场上是不存在的。

  穆怀朋认为,今后一段时间,在处理经营方式和监管方式的关系上,应该注意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个是合理分业,就是应该明确的把金融机构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等类别。明确界定业务产品的性质归属,因为这几类金融业务的运作机制是不完全一样的。划分以后,有利于设立不同的业务准则和监管标准,这也是今后是否混业的基础,如果这个层面没有清楚的划分,那就会一塌糊涂。所以,合理的分业有利于建立监管业务准则。

  第二个是适合混合,在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从事其他业务方面要有一个度,要有一个限制,不是什么都可以。但从事别的行业业务的时候,一定要取得资格的认定,在这方面往往是只有较大的银行是从事多元化的业务,而其他的机构,往往从专业化的业务。这里面有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三个是要行业自律,对金融机构来讲,不论是实行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监管方式,自律都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即使实行综合金融机构里面,比如银行里面也有内部的严格监控体制。即使再有严格的监管当局,金融市场越发展,监管的层面越多,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监管与要求放松管制之间矛盾突出,这个往往会滞后市场的发展。

  第四个是要协调监管,就是指政府的各种监管当局对金融制度的监管方面要充分的协调合作,我国现行的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面对金融产品之间界限的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协作方式的普遍。如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的协调方面日益重要。

  穆怀朋觉得,在协调监管方面,应该建立三个层面的协调机制。一是妥善处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二是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建立实质性的协调安排,三是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这在广泛的政府层面上,在宏观管理上处理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毕竟只要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马璐瑶董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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