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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到底要不要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1:39 法制日报

  最近,北京、江苏、广东等地在拟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不尽相同的细化规定,引起广泛关注。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如何———机动车到底要不要负全责

  本报记者 吴坤

  细化第76条:北京、江苏各有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后,各方面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特别是最近,北京、江苏、广东等地在拟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了不尽相同的细化规定,更使这种争论趋于白热化。

  今年5月中旬,北京市拟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该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60%。这个规定引来一片批评声,许多人认为它不公平、不合理。7月27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删去了这一规定,但该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和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9月3日,在为该意见稿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一些与会者对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与北京市的草案不同的是,日前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至90%、60%至70%、40%至60%、20%至10%。与此类似的是,正在制定之中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减轻30%至50%。

  “机动车负全责”是对第76条理解上的误区

  各地这些正在起草、制定中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不尽相同的规定,使人们再一次将目光聚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上。那么,该条的立法本意到底是什么?

  全程参与该法制定工作的一位法律专家最近撰文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规定,简单说适用的是一种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违规,都要承担责任。第二层意思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理解这层意思要注意三点:一是从理论上说,这里规定的减轻责任没有比例和数额的限制,可减轻部分责任、一半责任,也可以减轻大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二是这种减轻责任,不以机动车无过错为前提,机动车无过错也好、有过错也罢,如果行人有违规、机动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都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违规,或者机动车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则不能减轻责任。第三层意思,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比如大家常说的“碰瓷”(行人故意制造事故勒索机动车驾驶员)就属于故意,机动车不应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从来没有笼统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要负全责;也没有规定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只能减轻少部分责任。所谓“机动车负全责”是对第76条理解上有误区。

  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取向要坚持

  记者采访了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全过程,深知目前该法第76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全体组成人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的。正如一些常委委员所说:这一规定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道路上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是一大特点。机动车增长速度快但机动车质量、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够完备,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轻微违规有时很难避免;彻底扭转这种状况,既需要一定的条件,也需要有个过程。在这样的车、路、人的国情下,突出强调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环节。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取向。这一原则既突出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的严格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也要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有利于执法中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责任,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担心,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这种观点。人大常委委员在审议中认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应尽而不尽法定义务,都要承担违法责任。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行人违章爬越道路隔离护栏或者违章穿越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机动车因紧急刹车或者躲避而造成机动车损坏或者车上人员伤亡的,违章行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可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必须增强守法意识,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不仅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也会破坏交通秩序、造成他人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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