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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祸“死结”众说不一(市民陪审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1: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许尽义 殷文静)马路中央突然窜“冒”出一个人头,避让不及的车辆撞了上去,造成一人死亡的悲剧。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司机和车主告上了法院,但司机以自己正常行驶拒绝赔偿。日前,白下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司机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赔偿死者家属近8万元。对于这起特殊的“车祸”,各界看法不一。

  此案在7月底开庭审理后,9月7日,白下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决李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77635.2元,车主对司机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发现,前来旁听此案的普通市民有二三十个,对法院的判决也各有看法。司机张海名显然对交通法规颇有研究,他列数了很多交通事故的事例,以及司机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都很在行。但对这起马路中央突然冒出人头引发的交通事故,司机该负怎样的责任,他则“心里没谱”,所以一直关注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法院判决后,张海名觉得司机李某很冤,换成别的司机都可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学生庭后说:“在我国,只要是机动车撞上行人,即使是人有重大的过错,法院对责任认定大都是司机要负相当大的责任,所以我国“撞人白撞”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这起交通事故确实很特殊,它不同于行人闯红灯造成的交通事故。一方面,张某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属违规操作,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另一方面,下窨井作业必须要有两个人,既然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他所在的单位就应该负管理责任,这一点被告代理律师也提出来了,可惜法院没有采纳这一点。

  主审此案的法官则认为,张某在窨井中作业时存在违规操作的过错,有重大过失。而被告李某作为有10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当他看到前方路面有被打开的窨井盖和安全帽时,未能谨慎驾驶、注意观察,尤其发现张某从井内出来时,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措施,致其身亡。李某作为驾驶员违反了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对张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邵燕指出,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中,被告还是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张某存在过错,但死因在于车祸,所以法院判决他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江苏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邹军也认为,此案的责任从法律上讲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是司机究竟要负多少的责任而已,这取决于司机向法院提交无过错的证据。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秦国荣也十分关注这起案件,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将会影响以后类似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则向记者表示,司机已经有了观察,短短的十几米不能证明司机未能采取合理、有效地避让措施,而被判赔偿近8万元,显然是判重了。

  据悉,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不满而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报将继续关注最终判决结果。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6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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