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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办案之风不可广泛应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0:25 红网

  时下,悬赏办案的工作方法越来越为一些执法部门所推崇,这不,继税务机关出台悬赏举报、公安部门推出悬赏辑凶、法院系统尝试悬赏执行等之后,检察系统也实施了悬赏举报,据《都市快报》9月15日报道,北京市检察院决定,从9月14日起,对举报贪污等案件的有功者实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应该说,“悬赏办案”对案件的迅速办结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笔者以为,这种方法只可偶尔为之,切不可长期广泛地应用。其理由如下:首先,悬赏办案只是我们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终极目的。现在一些执法部门动辄就搞悬赏办案,不仅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为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里有悬赏办案这一款,而且还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依赖性和惰性,把破案的责任推向社会。办案是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天职,碰到案子都搞悬赏,那还要我们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干吗?其次,悬赏办案的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这笔钱又从何而来?如果是预算内的财政拨款,那么,有限的钱都花在了悬赏上,势必要减少其他方面的经费;如果是通过其他渠道而来的,那势必又要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甚至使一些执法部门搞起乱摊派乱罚款的把戏。

  由此可见,悬赏办案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其实,更多的情况下,悬赏办案只是一些执法部门在案子办不下去时不得已所开的一剂“药方”,既是不得已而为之,可知它肯定是不能包治百病的,如此,我们还有必要让悬赏办案之风继续蔓延吗?(稿源:红网)(作者:林金康)(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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