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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就能强奸“小姐”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0:25 红网

  “想求我高抬贵手,那得我要什么给什么。”还没等求情女子明白怎么回事,这位法官却下手了。于是,这名女子以强奸罪将法官告上法庭,朝阳凌源市人民法院将这名法官判了5年刑期,后朝阳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其改判为3年,理由是这名女子曾是位小姐,和法官肖某有过多次肉体交易。(见9月16日《时代商报》报道)

  从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强奸“小姐”的法官,曾经有着辉煌的过去:自强上进的他参加工作后入了党并取得大学文凭,还爬到厂长的位置,“1995年,他调到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当上了一名法官,此时他工作更加努力,成了院中数得着的群众口碑很好的一位法官,3年后,院里又将他提拔为纪检干部。”

  然而,就是这样“群众口碑很好”的法官、纪检干部,竟然强奸了以前多次发生过性交易的“小姐”。而造成强奸事件的发生,则是缘由这个“小姐”求这个法官的纪检干部,对一起案件的说情关照。姑且不论这个强奸的案件是否发生,只就一个法院的纪检干部私欲膨胀、道德沦丧、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就已经是违法乱纪了,就如同他在强奸发生前说的那样:“案子的事好办,但你得配合我。”

  好在发生的是强奸的案件,而且是让上级法院大为同情的好法官强奸“小姐”的案件。那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事情也就没有发生了,那位“小姐”姐夫的案件没有受到干扰,或许会得到公正的判决、执行。只是假如这位“小姐”没有告好法官强奸,那么扰乱司法公正的事情是否就会发生哪?或者,在这之前这位好法官有没有类似的情形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铁则,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而加以篡改。然而,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就没有得到平等的对待。“朝阳凌源市人民法院将这名法官判了5年刑期,后朝阳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其改判为3年,理由是这名女子曾是位小姐。”难道就因为受害人是位“小姐”,在法律上就低人一等,就可以任由强奸吗?

  或许,在朝阳中级人民法院的改判理由中,还有一个没有写出的理由,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个法官,而且是一个好法官。(稿源:红网)(作者:李成仁)(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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