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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5:0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立法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和法制体系的重要工作,地方立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省的地方立法,是从1980年7月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始的,截至2004年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立法373件,其中制定法规193件,修改法规82件,批准合肥、淮南两市法规98件。从立法结构上看,我省地方立法总体上比较合理:既做到与我省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又注意坚持“两手抓”,兼顾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建设及人大自身建设的需要;既注意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又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补充的作用。373件法规中,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65件,占立法总数的17.4%;行政方面立法175件,占46.9%;经济方面立法69件,占18.5%;社会及其他方面立法64件,占17.2%。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关键在于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要求是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对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包括立法项目的确定、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及重要不同意见的处理等,都要主动向省委请示报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原则具体到立法过程,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努力克服部门利益,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二是努力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中民情、民意和民智,全面、准确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上,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具体制度,规范立法各个环节要求。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立法年度计划编制程序》,从源头上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保证立法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前伸后延”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联系和协调,发挥参与立法各工作机构的积极性;建立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制,明确相关领导和单位的职责,保证立法工作保质、按时、有计划进行。二是编制与组织实施《安徽省2003-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和2003年、2004年立法计划。三是进一步规范立法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四是加强对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维护了法制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理顺立法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改进法规审查批准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立法技术,逐步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体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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