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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军英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5:09 山西日报

  本报9月16日讯 (记者左燕东)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长贾军英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受贿所得531665.57元的财物(已由检察机关查封)追缴国库。

  贾军英,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井陉县人,原系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2004年1月2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红(畏罪自杀)通过按揭方式,以他人名义,为贾军英购买了一套价值74万余元的豪华住房。至案发时,王红先后为该房支付分期房款、配套设施费、装修费及家具、电器款共计人民币价值53万余元。在购房前后,贾军英多次利用反贪局长的身份,为王红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帮助、疏通关系、谋取利益。2002年,王红等人私刻印章、伪造票据从太原市商业银行诈骗某公司存款7890万元。事情败露后,贾军英又以帮助王红等人逃避刑事处罚为目的,向王等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王等逃避刑事追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军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达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贾军英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来源: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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