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出车祸同事查现场 车祸另一方以未回避为由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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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6:32 重庆晚报 |
本报讯交警发生车祸,认定这场车祸责任的却是同一交警支队的同事。申请复议后,仍然维持原现场认定。车祸另一方当事人贺龙友为此将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六支队告上法庭。他说,交警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份现场认定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 据贺龙友称,今年4月23日12点左右,他驾驶的“渝A23568”两轮摩托车由沙区的红岩玻璃厂向四方井方向行驶,当车开到专用机械制造公司大门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六支队的郑某驾驶着车牌号为“渝A9312警”小客车从该公司内快速驶出,并向右转弯,进入他所在的直行车道,他来不及避让,撞上了郑某的车。 事故发生后,交管局第六支队的现场值班民警周某和刘某赶到现场,对事故作出处理,并认定贺龙友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对事故负全责。对此,贺龙友很不服气。他认为六支队的现场认定不公,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9月14日,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贺龙友的代理人翟文远律师称,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而在该案中,六支队的民警却没有回避。 而六支队对此却答辩称,现场值班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旁证,并结合现场情况作出了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贺驾车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交警出了车祸,能由自己的同事认定事故责任吗?沙区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本报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苏惠文)交警执法三种情形应回避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对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实行回避制度的三种情形作了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网络编辑:甘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