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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法院适用“新法”判“老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8:07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17日电(赵家志、喻孝鹏)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终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车祸死亡的何平父母除了获得16万多元的死亡赔偿金外,还获得了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灵川县法院成功适用“新法”判“老案”的一起案例。同时,也是灵川县因交通事故损害获得精神赔偿的首例案件。

  2004年3月23日,灵川县青狮潭乡运输个体户袁某、阳某等雇请何平、石春发为他们将桂H-11478大货车开到广州运货。27日凌晨4时30分,石春发驾驶该车在桂林市崇信路与车牌号为桂C-25485的小货车及牌号为桂C-07375的大货车连环相撞,造成石春发与坐在副驾驶室休息的何平当场死亡。经桂林交警部门认定,石春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平不负事故责任。4月29日,事故赔偿调解终结,但何平的父母仅获赔9000元。他们对此不服,于5月21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雇请的司机石春发违规驾车致何平死亡,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该事故导致何平死亡,使两原告遭受精神损失且造成严重后果,应予赔偿一定的精神抚害金。

  9月15日,法院对此案下达一审判决,由车主袁某、阳某赔偿何平父母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6.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赵桂华对记者说,此案是灵川县法院首次适用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例案件。对因车祸、电击等造成人身伤残、死亡的,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给予伤者及死者家属一定的精神赔偿,充分体现了法律更加趋向人性化。(完)(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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