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警方出台治警新政 将对五种情形实行书面警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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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9:0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陈明光 通讯员/肖建华)笔者近日从惠州警方获悉,惠州市公安局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决定对所属部门、下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民警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五方面突出问题实行书面警诫制度。 五方面突出问题是:一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部署敷衍塞责,贯彻不力,甚至违反廉政法规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二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队伍屡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本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出现苗头性问题的;三是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违反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和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个人独断专行的;四是对班子成员或队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或查处不力、久拖不结、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五是党委认为应予警诫的其他情形。 对需要进行警诫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部门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警诫通知书呈批表》并提出意见,报党委批准后,填发《党风廉政建设警诫通知书》,并将副本存入《廉政卷宗》档案。接到警诫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党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受到警诫的单位或个人,当年度不得被评先评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