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一警官拒绝出警致少女遭强暴被判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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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9:17 新华网 |
2002年夏,蕲春县一名13岁的少女,被一群携带凶器的男青年带上车,不知去向。其父母向县公安局110值班室报警求助,值班副队长周某竟拒绝出警,当晚,该少女被人多次强暴。事发后,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该警官犯玩忽职守罪。 2003年夏,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免于刑事处分。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同年底,黄冈中院判决原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沉淀半年多后,上月,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花季少女进城学电脑,落入“狼群”中 2002年7月25日,黄冈市蕲春县刚满13岁的花季少女娟娟(化名),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从乡村来到该县漕河镇,准备参加电脑培训班学习。 报完名后,娟娟邀约昔日同学丹丹(化名)上街玩。她们来到一家溜冰场。正这时,无业青年刘某等人,见娟娟长得漂亮,便上来搭话,邀请娟娟溜冰。 “不会。”娟娟说。刘称:“教你啊。”然后,他们一起玩了一会儿。 当晚8时许,娟娟、丹丹又逛到这家溜冰场附近。此时,刘某等七八名无业青年,手持凶器,乘坐一辆出租面包车经过此地。见娟娟、丹丹两人在闲逛,刘某下车,拉二人去玩。丹丹使劲挣脱了,娟娟却被拉上了车。 丹丹随即拨通了娟娟父母的电话。娟娟父母心急如焚,冒着暴雨,连夜从几十公里外的乡村赶来。在目击证人的带领下,他们开始满街寻找娟娟。 不久,他们发现这辆出租车停在街边,车上还坐着一群男青年。“车上是否有一个女孩?”他们问司机。司机称:“没有。” 随后,该车又启动了。娟娟父亲骑摩托车尾随跟踪,但因下着大雨,出租车速度很快,他未能跟上。事实上,娟娟当时正在车上,因受到众男青年威胁,不敢应答。 当娟娟父亲再次在漕河镇街头找到该车时,车内已空无一人。司机称,车内众人已在一转盘处下了车。但他始终不肯说出车内人员的去向。 无奈之下,娟娟父母等人决定报警求助。 值班警官面对哀求,拒绝出警 当晚10时许,娟娟父母、丹丹等5人,直奔县公安局110巡警队值班室,向当班的副队长周某等人求助。并强调说,娟娟只有13岁,拉她上车的一伙男青年带有砍刀、钢管等凶器。他们还提供了红色出租车的车牌号,及目击证人提供的几个青年的姓名。 “娟娟是怎么上车的?”周某问丹丹。 “她是被一个男伢牵着手上的车,好像那个男伢跟她哥是同学……”丹丹答道。周某由此认为娟娟是同熟人在一起,不会有危险,拒绝出警。 娟娟父亲一再哀求出警,并提出:“你们出车的油钱,由我们出,救救我的女儿吧!”周某却说:“我们又不是神仙,你们找不到,我们也找不到。”仍拒绝出警,并要他们自行寻找,如果找到了,对方不放人,再报警。 万般无奈之下,娟娟父母等人只好离去。 冒着大雨,娟娟的父亲又继续在街上、旅社寻找,至次日凌晨3时许,仍一无所获。他只好回到镇上一位亲戚家暂住。想着女儿生死未卜,他一夜未眠,默默地为女儿祈祷。 可怜幼女惨遭强暴,备受摧残 与此同时,刘某等一伙男青年将娟娟拉上车后,他们住进了镇上的一家私人旅社。其中,一个叫何海峰的男青年与娟娟同宿一床,娟娟惨遭何数次强暴。次日清晨,娟娟趁何不备,逃出旅社,回到镇上的亲戚家中,与一夜未眠的父母抱头痛哭。 听完女儿哭诉,父母当即悲恸欲绝,泣不成声。他们带着女儿立即报案。经蕲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娟娟腿部内侧有轻微伤,其处女膜破裂系性行为所致。 犯罪嫌疑人何海峰迅速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久被判刑6年。 法院判决警官有罪,免于刑事处分 事发后,娟娟的父母多次找到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反映周某的不作为,导致悲剧的发生。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立即着手调查。但当班干警们的证言避重就轻,导致县检察院起初认为,周某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罪,因而没有立案。 但此事引起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黄冈市委组织人员严肃查处。2002年秋,黄冈市委书记段远明,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卢焱群等负责人作出指示,由市纪委与市检察院组成联合专班,展开调查。 经过近两个月的取证,案情终于真相大白。经过调查:无业青年刘某等人与娟娟是案发当天在溜冰场认识的。当晚8时许,由于刘某的弟弟被人打了,刘某即邀约数人,带着砍刀和钢管等凶器,租了一辆面包车,准备去打架。途中见到娟娟,就把她拉上了车。 而身为巡警队副队长的周某,在群众深夜冒雨上门报警求助的情况下,拒绝出警,这显然是疏于职守、玩忽职守,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 2003年3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犯玩忽职守罪。 同年7月,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情节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同月向黄冈中院提出抗诉。其《刑事抗诉书》称——— 一、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严重,而非判决中认定的“情节轻微”: 警察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某身为巡警队值班领导,对娟娟父母深夜冒雨求助,反复哀求,无动于衷,漠然处之,拒不出警,如此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与其职业要求相违背的行为,这属情节轻微吗? 且娟娟跟一群带着凶器的男青年走了,即使他们是熟人,但因幼女的行为能力、认识判断能力都有限,就能表明娟娟没有危险吗?此外,一群携带砍刀、钢管,扬言要去打架的男青年,极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警方不出警去制止,那还有谁能去管?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报案人在报案时,提供了出租车车牌号,有关目击证人还提供了几名嫌疑人的姓名,如果被告人周某依据这些线索出警查找,将受害人解救出来是完全有可能的。相反,正因为周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使幼女娟娟得不到及时解救而惨遭数次强暴,其痛苦一生都抹之不去。 据介绍,与此同时,被告人周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娟娟被强奸的结果,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犯罪。为了推翻有罪判决,周某聘请著名教授和当地知名律师为其辩护,书写了长达1万余字的上诉状。 2003年11月,黄冈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对娟娟受害的结果,不存在职责上的注意义务,被告人不应该预见,也是无法预见的。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职务上的过失。 随后,辩护人还出示了一份有法学界专家签名、论述周某无罪的《意见书》。旁听群众一阵哗然。但检察员在审查后,指出该意见书采信证据不全面,断章取义,因此其结论不能采信。 经过审理,黄冈中院认为: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不严肃的态度对待报警求助的人民群众,不仅使有条件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和制止,而且严重损害、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同年12月,黄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完)(编辑 逸寒)(来源:荆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