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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出台文件规范乡镇领导干部任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09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7日电全国首个关于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日前出台。我省正在酝酿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乡镇一级由此展开。

  《办法》对我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和提名、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任前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环节,《办法》规定:考察乡镇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要求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乡镇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给年轻干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办法》明确提出,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市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办法》规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要按照降职后的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同时,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办法》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将追究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毛传来)(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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