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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氧过度新生儿失明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40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09 新华网

  因医院治疗不当,给新生儿供氧过度,导致新生儿双目失明的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在经过近3年的法律诉讼后,受害人茹童(化名)的父母在9月14日拿到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定,被告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赔偿原告茹童各项费用404389.4元。

  2000年8月18日,新乡市民茹某之妻在市二院妇产科剖宫产下一体重3750克的男婴。后因新生儿出现病状而被转入该院儿科进行抗感染、吸氧、保暖等治疗。8月23日新生儿停止吸氧。2000年11月,茹某一家发现茹童眼睛有问题。茹童在父亲的代理下于2001年11月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二院在为茹童持续供氧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违反操作规程,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市二院赔偿茹童各项费用共计555486.75元。判决后,市二院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但考虑茹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病情系多因一果的法律事实因素存在,故该医疗风险责任应当由医患双方分担为宜,由市二院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茹童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故改判市二院赔偿茹童各项费用共计404389.4元。(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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