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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教室接吻被退学是否应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18 法制日报

  观点碰撞:大学生教室接吻被退学是否应该?新闻点击:新民周刊: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 两大学生状告母校 (作者:陈冰)

  夏末的成都,闷热、潮湿,时有阵雨。成都某高校的“前大学生”刘力伟和罗莉娜,心情也像天气一样阴郁。4个月前,他们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两人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他们退学。尽管他们和家人一直与学校沟通和交涉,但是校方态度强硬,初衷不改。

  8月18日,距离诉讼时效只剩下最后2天(学校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是5月20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刘力伟和罗莉娜无奈地将母校告上法庭。评说链接:人民网:不允许做特定的事是学校的权利(网友:IP:60.220.37.)

  学校是求知的地方,不是谈情说爱的场所,虽说年轻人谈恋爱无可厚非,可为什么不能自我节制呢?倘若学校对此放纵,那就会有更多的学生在校园里上演更多的恋爱“戏剧”,大学生可以,那么中学生为什么不可以?要知道18岁就算完全行为能力人了。大学此风一开,要不了多久,就会有中学生步入后尘,也来为他们所谓的合法权益将学校告上法庭,那时,更多的社会问题在等待着我们的“专家”去自圆其说。

  其实现在在社会上这样的事很多,为什么别的事大家都认同,而这件事大家就不认同呢?比如吧,你到了一个单位,你就要遵守那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哪的制度不是在国家现有法律基础上外加的行为规范?在学校也一样,你可以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那你也有两个办法:接受学校的处罚或是退学,你可以自己选要呀,没人强迫你!学校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的规定不能在什么地方做什么样的事,是学校的权利。中国青年报:以“非法性行为”开除学生是滥用职权 (作者:夏敏)

  我们实在看不出因“接吻”、“拥抱”而“身体密切接触”的情侣学生有什么“非法”之处,学校如果认为这些行为有伤风化或有违校规,完全可以站在自己的道德立场上进行道德教化,也可以采用适度的纪律规制。加上一个“非法”的帽子勒令退学,不仅滥用了学校的管理职权,同时也侵害了当事学生的名誉权和受教育权,因为这些权利恰恰是法律明确保护的。

  学校作为承担学生在校教育和管理的一个组织,理应成为守法用法的楷模,以在校园这个“小社会”里营造起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学生们在步入校园外的“大社会”时,能养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成为信法守法的公民。学校不仅仅只是在课堂上教学生学法守法,更在用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影响着学生对法律的现实理解和信仰。对此,学校应该有清醒的认识。编者感言:

  在目前情况下,高考取消了年龄限制,上大学变成了一个终身学习的过程。有些大学生都已经成家,而根据1990年制定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对大学生”谈恋爱“的管理规定多年没有调整,老办法是否适应新的形势?成都某学校认定男女同学“接吻”是非法“性行为”,并因此勒令双方退学是否应该?欢迎各位网友发表自己的看法,把你的观点写入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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