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野猪误杀同伴 杨某判刑三年赔偿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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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56 新华网 |
进山打野猪,在围猎过程中,野猪未打到,却一枪将同去打猎的同伴打死。行为人虽不是故意,但因造成的后果严重,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打猎时误杀他人的案件,被告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要赔偿死者家属14.13万元。 据了解,今年6月25日8时多,梅县雁洋镇大坪村人杨某应邀持自制猎枪与受害人廖某等一行9人到梅县雁洋镇四和村陂头坑山子坜打野猪。家住当地的廖某将大家带到发现野猪的地点,吩咐各个人的守候位置后,便钻进浓密的树林中查看情况。9时左右,在自己的位置上守候了一阵的杨某发现其左前方有1头野猪直往山顶方向窜出,便急忙举枪朝野猪打去。不料这一枪并没有打中野猪,而是击中前面约7米处树丛中的廖某,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廖某是被枪弹射击造成右肺穿透伤致右胸大出血,因血气胸而死亡。当天,被告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绿叶 刘志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