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不足的消协当然撼不动“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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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0:57 红网 |
自去年以来,中消协就以“点评”的方式连续向电信、邮政、汽车、商品房与银行五大行业的“霸王条款”开炮;只不过,炮声过后,除了浙江的一家商业银行有所回应之外,五大行业鲜有公开回应,那些“霸王条款”半数没有更改。(9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有评论指出,中消协此次的“点评”好似拳头砸在了棉花上,没有任何反应。在我看来,之所以没有反应,一是因为对方这块“棉花”过于结实,二是因为中消协的拳头实在不够硬。 看看中消协“点评”的这些行业:电信、邮政、银行、汽车、商品房,这些制造“霸王条款”的霸王们无不腰杆笔直、霸气十足。当然,他们是完全有理由如此霸道的;因为大家都共享着一个坚实的后盾——抑或可以叫做后台,这个后盾就是政府。电信、邮政、银行是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业,是政府部门人为地阻断市场竞争的产物;汽车行业最大的投资者是各级政府,汽车行业的兴衰直接和各级政府的利益得失环环相扣;商品房市场是一个深受政府过度管制的特殊市场,在长期的利益博弈中,开发商与政府早已结成了利益共享的同盟关系。互惠共荣的利益关系使得政府有关部门乐意充当这些行业的支持者与庇护人,正是政府相关部门给了“霸王们”足够的底气,这才有了那些无视市场规则与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再看看中消协,它试图撼动那些霸气十足的“霸王条款”,却力不从心;而力不从心的关键原因在于它先天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中消协认定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这意味着中消协应该以独立的公民社会组织的形式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社会组织(即通常所说的NGO)在维护不同公众群体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维权活动中,它们的主要有两大作为:一是在宪法法律许可范围内以游行示威、制造新闻言论等方式表达公民意愿,二是代表公众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权力的介入。不过,社会组织能有如此作为的前提是:它们必须是独立的、自然生长而成的社会组织。 然而,中消协具有中国几乎所有社会团体的通病——行政依附性太强。中消协先天不足,它不是自然生长起来的NGO,而是行政主导下由政府培育而成的半官方组织;它的主要力量源不是团结一致的消费者,而是政府的主管部门。由于丧失了独立NGO的身份,政府不会授予消协介入司法程序的权力,消协也只能冀望于政府行政部门主持公道、借助行政权力实现维权目标。 以政府行政权力为后盾的中消协试图撼动“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的始作俑者恰恰也荫蔽在政府行政权力之下,于是,消协与霸王行业之间的力量抗衡就演化成了政府部门内部的一场“天人交战”。相比之下,实际利益的诱惑力更强,政府行政权力的天平总是偏向后者,结果便形成了消协以弱击强的局面。 如此看来,分散的消费者加上一个先天不足的消协,的确无法撼动背靠政府行政大权的霸王条款。(稿源:红网)(作者:毛飞)(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