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制度几个问题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4: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者按:公证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对相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正当性的活动。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在公证立法过程中,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研究解决公证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这对于统一人们对公证制度的认识,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公证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和骄人的业绩,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商事往来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证制度还处在发展初期,无论是在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概括起来,主要有三: 一是立法滞后,公证工作缺乏应有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法制保障。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国公证制度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根本问题是立法滞后。规范现行公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公证工作的诸多方面已经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 二是公证制度的作用尚未得到全社会应有的认同与重视,其职能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相比,我国公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还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会各界还没有真正了解公证制度,不清楚公证制度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公证工作自身建设尚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不容否认,公证工作自身建设上存在的诸多不足,是影响公证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首先,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形势需要。其次,管理不严、监督乏力,尚没有真正建立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改革和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不断加快,对公证事业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证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 首先,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决定了公证能够预防纠纷和维护交易安全。通过公证能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民商事法律行为,得到进一步确认和维系,进而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间接干预之目的。特别是我国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公证事业的发展提出广泛的要求。 其次,公证制度的基本功能,决定了公证在健全国家信用体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诚信是交易的基础,无诚信即无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规范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在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商业欺诈及诚信缺失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公证在维护交易安全、预防交易风险,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公证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来说,公证与其他监督、规范和社会调节手段相比,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比如,与行政管理手段相比,公证具有直接、方便、快捷的优势。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管理方式之一,公证工作可以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弥补政府行政管理越来越不易介入到社会经济活动每一微观层面的缺憾。 改革和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对策 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公证制度中尤其是在起草和制定公证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公证的证明权是公权的原则。这不仅符合我国公证制度的本质属性,也符合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实践。这一基本认识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这是因为,公证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和民商事活动中的特定领域实行干预的法律机制,即不采取行政机关直接干预的方式,而采取授权专门组织以公证方式实行干预,既能达到预防纠纷、维护秩序的目的,又可避免政府直接干预所带来的弊端。第二,坚持公证员职业化的原则。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员资格的取得都须通过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代表国家授予。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公证员是接受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这是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根本区别。第三,坚持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处是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履行国家证明职能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机构,绝不能将公证处混同于一般企业法人。这是公证性质的基本要求。第四,坚持公证书的效力法定原则。公证效力是公证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包括普遍的法律证明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等。离开了公证效力,公证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第五,坚持法定必须公证原则。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在制定和修改民商事实体法例如物权法时,把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法律行为,作为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明确规定下来。在制定公证法的过程中,应将法定必须公证作为一项原则明确规定下来。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促进公证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要做的工作很多,任重而道远。 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公证立法步伐,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立法滞后是制约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瓶颈,推动公证立法当属重中之重,急中之急。司法部已将《公证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司委也多次听取有关立法情况汇报。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认为有必要尽快把我国公证体制改革中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公证的性质、体制、原则、范围、管理机制和公证员资格的授予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进一步加大对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公证意识。在“四五”普法宣传教育中应当重视对公证制度的宣传。各级公证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公证工作的性质、业务范围以及在预防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中的功能和作用,使社会各界能够全面、系统了解公证制度。同时,注重强化公证工作自身建设,为新时期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 第三,遵循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的内在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建立和健全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合格、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公证员队伍,特别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收更多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公证员队伍,逐步实现公证员队伍的职业化。同时,要加大对公证员继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重视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公证行为,以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全社会对公证工作的支持和信赖。努力发挥公证在保障人权,预防纠纷,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18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