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贩被强行堕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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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7: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我好喜欢小孩儿。我想要那个孩子。”3月29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看守所里,涉嫌运输毒品的马卫花对她的律师说。 “那个孩子”的生命,仅仅存在了50天,甚至母亲马卫花自己,都不知道孩子是男是女。惟一可以证明孩子存在的,或许是甘肃省康泰医院的一张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上面写着:“怀孕50天,要求终止妊娠。” “她怀着孩子,被捕后又被强制堕胎,但她好像完全不清楚这件事的意义。”翁卫华律师回忆。 女毒贩被强行堕胎 今年1月25日,在乌鲁木齐打工的马卫花刚回兰州即被警方抓获。从她身上,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搜出了1606克海洛因。 在城关公安分局审讯的时候,马卫花还不知道自己怀孕了。被捕48小时之后,马卫花被移送兰州市城关看守所。 由于案件涉毒,看守所对马卫花进行例行尿检。尿检结果表明,马卫花没有吸毒,却呈妊娠弱阳性反应。医生告诉马卫花,“你怀孕了。” 捕获,审讯,送交看守所拘押等候审理,这个本来顺理成章的环节,却被妊娠阳性反应卡住了。翁卫华律师说,按照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曾经的解释,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当即表示,怀孕的嫌犯,他们不收。 预料之外的情况,没有难住城关分局禁毒大队的押送人员。城关看守所最多10分钟的车程之外,就是甘肃省康泰医院,原兰州市劳改医院。 2月18日,禁毒大队的押送人员把马卫花拉到了康泰医院,要“打掉马卫花的孩子”。下午4时,康泰医院与城关分局禁毒大队签署了手术同意书。第二天早上9时,在康泰医院二楼产科手术室内,医生对马卫花进行了全身麻醉,随后给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马卫花做了人流。 人流后,看守所接纳了马卫花。 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怀孕50天的流产手术无需全身麻醉。手术同意书上的一句话,透露了“全麻”背后的原因:“因患者不合做(作),城关分局队长要求强制执行。” 在手术同意书的末尾,“患者签字”一栏空白,“委托人签字”一栏写着: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李俊义。“拟参加手术人员”则为冯小玲、王沛丽。 李俊义是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队长,也就是“要求强制执行”的“城关分局队长”。在禁毒大队办公室,记者见到了李俊义。李队长正和一位同事聊天,他对表明来意的记者说,我敬佩你们探索事实的精神,但是我不会告诉你任何情况。 在其他人那里,记者也得到类似的回答。 怀孕记录被神秘掩盖 在2月9日即人流手术前10天的一份城关分局审讯笔录上,有如下对话:问:你是否怀孕了?马:我在前边没有被抓时不知道是否怀孕了,我被抓后在往看守所送时,检查说我怀孕了。 翁卫华律师告诉记者,这样一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却没有出现在警方提交的卷宗中。 在兰州市检察院调阅案件相关卷宗时,翁卫华发现,不仅证明马卫花曾经怀孕的笔录不在卷宗里,马卫花被人工流产的所有证据也统统没有出现。卷宗里,马卫花曾经的身孕和此后遭遇的一切,就如同人间蒸发了一样。 5月底,在大量调查之后,翁卫华向兰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反映重要证据缺失。感到事态严重的公诉处立即前往康泰医院查档。那张被尘封的手术同意书被检察人员翻了出来。 律师翁卫华说,根据法律,1606克海洛因足以断送马卫花的性命;而身孕,却可以把马卫花从死亡线上捞回来。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这可能救得了马卫花的命,却救不了孩子。”翁卫华说。 7月13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卫花涉嫌运输毒品案一审开庭审理。庭上,翁卫华为马卫花作了罪轻辩护。随后,翁卫华当庭陈述,马卫花在被警方抓获时,已经怀有50天的身孕,随后被强行人工流产。马卫花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得知马卫花被人工流产,庭上一片哗然。法官宣布停止审理,择日宣判。 兰州市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有的贩毒分子利用《刑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在贩毒前怀孕,“俗话叫‘肚子不能空’”,“不排除马卫花有这种可能”。 但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即使有这种可能,也不能成为警方强制堕胎的理由。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已经有很多人大代表提出将毒品案件的审理和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这是一个很好的动向。”陈瑞华强调,保障独立公正的复核程序,才能真正做到“少杀,慎杀”。 南方周末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8日 第十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