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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打造“阳光工程”信用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8: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宏斌)行贿数额满10万元或在1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本省范围内招投标活动;行贿数额满5万元,不满10万元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本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江苏日前出台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打造江苏阳光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两类行为列入黑名单

  据了解,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行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验收备案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单位或个人构成行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单位或个人行贿行为。

  行贿行为被记录在案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关参与工程投标等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向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也可以自行查询,根据汇报情况或者查询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将行贿行为情况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中,逐步建立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或告知有关情况。

  行贿档案设保存年限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3年或3至10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再提供查询结果。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5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再提供查询结果。对其它行贿行为案件被处理之日起保存1至3年,但自被记录起2年内未发现再次行贿的,不再提供查询结果。

  违规者与招投标无缘

  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者,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设市场。其中,行贿数额满10万元或在1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本省范围内招投标活动;行贿数额满5万元,不满10万元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本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行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情节严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建立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后,行贿行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个人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录入情况不再通知其所在市、县(区)预防部门。不在本省的,由省检察院预防部门通知其所在省、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8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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