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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期待“香烟禁售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0:57 春城晚报

  新闻回放: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20%以上的初中生尝试过吸烟,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已表现出今后持续吸烟的倾向。在此背景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眼下正在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新闻详见9月15日《解放日报》)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非上海市地方立法的独创。1999年11月我国正式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曾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由于这一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在市场监管中没有配套的强制措施,甚至连谁来监督执行都语焉不详,使原本严肃的法律规定几乎形同空文。近年日趋明显的“烟民低龄化”,不仅是未成年人禁烟工作的无奈,同时也反映了立法的尴尬。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市场经济中调整生活秩序和社会关系的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必将损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影响社会健康运行。“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规定同样如此,当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白条”,我们的下一代在烟熏火燎中迈出第一步,实际上等于降低了他们与发达国家儿童人生竞争的起跑线。如何让有害的香烟真正远离“祖国花朵”,不单单是一件执法难题,更是事关民族未来的大事。

  有关“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规定,不能只是保护未成年人行动中的一件法律摆设。连续几年,国家烟草专卖局连续开展了“劝阻青少年远离烟草”活动,这还远远不够,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的机制,才能使法律条文里的“禁止”变为社会生活中真正的公民自觉行为规范。笔者建议,除了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孩子们了解吸烟有害健康的道理之外,社会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制烟草企业在烟盒明显位置不仅标注“吸烟有害健康”,还要标示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字样;二是在烟草商店统一悬挂“未成年人禁售牌”,既是对未成年人的公示,也方便社会监督;三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采取购销实名制,立法要求烟草零售商查看顾客的身份证件,有效制止烟商向孩子卖烟;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对擅自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者处以巨额罚款、吊销工商执照等处罚,性质恶劣者进行司法追责;五是对监护不周、教育不够造成“小烟民”现象的学校及家长,由有关部门进行训诫。

  法律既然有明确规定,就必须“硬”起来。过去仅让售烟者承担道义责任的做法,在疯狂逐利者面前显得过于苍白,我们真诚希望,用法律和社会监管构筑的“香烟禁售令”,能为孩子们开辟一方更为明净的成长空间。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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