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工工资管理暂时办法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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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1:27 南京报业网 |
【金陵晚报报道】建筑企业违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时办法》于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建筑企业在合法用工上又多了道“紧箍咒”。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按规定,以后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由于工程款纠纷而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劳动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通报,而建设部门将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予以处罚。这种双管齐下的办法我省尚属首次尝试。金陵晚报记者朱锐 (编辑 小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