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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鉴定单位明确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有“章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4:42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远记者宋宁华)为了避免医疗纠纷鉴定“扯皮”,市高院日前与市医学会共同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程序、当事人拒绝鉴定的后果、鉴定报告的要求等作了21项具体规定,着重解决了4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医疗纠纷的鉴定单位。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则上应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公平、公正确定鉴定单位。鉴定机构的选择,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指定;

  三、细化鉴定程序。明确了双方在法院委托鉴定,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法院调阅鉴定档案等具体环节上如何做好衔接;

  四、规范鉴定中各方行为。《意见》规范司法鉴定的申请、鉴定,对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结论的形成等也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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