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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红头文件”可以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7:13 人民网

  网友:张魁兴

  9月17日《新京报》报道,已实施14年的《行政诉讼法》正面临一次大的修订。该课题组负责人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多个方面将有突破,诉讼范围不仅是现在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包括政府机关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如“红头文件”。

  这个消息透出一个让人惊喜的信息,那就是“红头文件”不仅可以让百姓看了,如果《行政诉讼法》按照课题组的研究修改通过了,那“红头文件”违法也就能告了。“红头文件”走下神坛,走近百姓,无疑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红头文件”成为被告,毕竟是政府的尴尬,还是少成为被告的好。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出台“红头文件”时,就要务必谨慎,特别是要严把“出口”关。凡是涉嫌违法或存在不合理成分的都要拦截住。“巧”的是,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向全市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文要求,今后所制订的“红头文件”,必须从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上报备案,以便备案审查堵住不合法文件,保证“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和严肃性。(9月17日《天府早报》报道)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有件不报、报备不及时、法律依据不足、甚至出现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问题。违法“红头文件”如果出台,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成都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对“红头文件”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登记等项目或将备案改为审批;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各级政府、各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成都市的做法值得其他省市政府学习借鉴。

  我以为,不妨制定一个关于出台“红头文件”程序方面的“红头文件”,让“红头文件”严格履行出台程序:第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红头文件”,必须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第二、“红头文件”初稿完成后,必须经政府法制办或当地人大法律委员会审查;第三、“红头文件”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第四、“红头文件”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没有发现有违法的条款后,方可正式生效施行。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截住违法“红头文件”,对于维护政府形象,保证“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对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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