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叫停冒用《再就业优惠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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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7:50 新华网 |
新华网沈阳9月18日电(冯雷、姚威颖)近日,辽宁省地税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集中梳理,统一相关政策口径,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冒用《再就业优惠证》。 自2002年9月以来,国家为了鼓励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优惠时间长、优惠幅度大、优惠对象集中,“含金量”很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相继出现利用优惠政策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既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制约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效果。 不久前,营口、辽阳、抚顺等地的地税机关相继对本地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 《再就业优惠证》取得或缴销制度不健全。一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已被用人单位招聘,但仍持证重新申报再就业,骗取税收优惠。 非法使用《再就业优惠证》。一些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经营者通过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买证、租证、借证,骗取税收优惠。 通过“翻牌”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部分纳税人利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翻牌”(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废业手续,然后重新申请核发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对本应办理独资、合伙、有限责任等类型的企业办理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相享受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