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也要纳税 海珠区某饮食娱乐公司因此补税20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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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09:11 南方都市报 |
部门提醒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晓萍 通讯员庄淑莹 陈杏)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也要纳税。日前广州市海珠区一饮食娱乐公司被发现无租使用经营场地,一直没有缴纳房产税,需补税201万元。 日前,市地税局税务常规检查时,海珠区一饮食娱乐公司被发现无租使用某房地产公司房产作为经营场地,一直没有缴纳房产税,该公司已主动按规定补缴201万元税款。 据了解,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经营场地既非自有,也没有缴纳租金,而是无租使用了属于他人的房屋,由于对税法知识认识偏差,一直没有缴纳税款。广州地税有关人士提醒,税法对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义务人有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如有存在类似情况,应该尽快补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租使用房产计税办法 由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不能使用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详细介绍了税款计征方法:对房产税的计算应使用从值计征的方法,按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