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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为何还要赔巨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09: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上海9月18日电 为了那个突如其来的瞬间,徐明赔出了13万元,虽然官方认定他毫无过错。

  徐明是上海市嘉定区江桥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5月9日夜里9点多钟,他的出租车自西向东正行驶在曹安公路上,天上下起蒙蒙细雨,他行车越发小心翼翼。突然,一辆自行车七扭八歪地从马路中间斜冲过来!

  徐明马上急刹车,但还是来不及,骑车人撞上了出租车的右前角,当即后脑勺着地。3天后死亡。

  嘉定警方勘验:徐明当时的车速只有每小时40公里,刹车印痕10米;而骑车人事发时有醉酒倾向,违法越过马路上的隔离带,冲进机动车直行道,而且是逆向行驶!这件事故中,骑车人负全责。

  假若按照旧交通法规“以责论处”的惯例,此事与司机无多干系。但这次不一样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更倒霉的是,由于与保险公司年度间续保衔接的时间差,这起事故的发生恰遇“保险空档”。

  去世的骑车人是河南在沪民工。死者亲属“开价”是19.8万元,这是依据原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得出的数字。据说,可能是死者亲属对新的赔偿方式还不甚了解,这个“开价”还算低的。

  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安全员朱瞻春说,尽管觉得员工赔钱很冤枉,但不赔就是违法。调解时公司一口咬定最多只赔偿13万元,死者家属“知道自己理亏”,也就同意了。

  最后,出租车公司主动提出,徐明本人只需承担1万元,其余由公司消化。

  对于这一事件,接受采访的司机大多能够理解,他们也都赞成新交通安全法从“以人为本”的善意考虑,但是,司机们认为,他们同样属于“以人为本”中“人”的范畴。大众出租车公司一名司机说:“司机的合法权益与行人一样应受法律同等保护,不能为保护行人的利益就以牺牲司机利益为代价。”

  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安全员朱瞻春说,自从徐明出了事,大家思想包袱很大,“司机非常谨慎,但问题是,路面情况不是司机能够决定的,比如北京一个流浪者为捡一个饮料瓶横穿主路被当场撞死,你说,除了让汽车像蜗牛一样爬,司机怎么可能从容应付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突发事件?”

  即便司机将行人的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限的。新购车用户购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一般为5万至10万元。

  而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最高的甚至高达接近6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行人肇事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险公司按标准赔付后,剩下来的数十万元巨额赔偿还得压到司机身上。

  新民周刊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9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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