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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评29项霸王条款半数没改“霸王”单位无动于衷令消协遭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0: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闻回放

  9月13日,北京市消协就旅游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条款,公布了点评结果及修改意见。这是消协继点评银行“霸王条款”、披露商品房合同违规行为后,对“霸王条款”的又一次开炮。但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让消协好不尴尬。

  反思 消协需更加专业化

  由于没有强制权力,中消协遭遇这样的尴尬,令人痛心;但换个角度看,消协自身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作为一个维权组织,很多地方消协分支机构的人员却显得很不专业,对相关法律不甚了了,对行业状况也懵懵懂懂。难怪有些人开玩笑称,消协能帮你的就是劝你去打官司。

  笑话归笑话,在法制日益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自觉的今天,消费者协会确实面临着如何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专业化程度、使自己适应新形势的紧迫问题。比如,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通过消协应该获得完善的法律咨询,并通过消协所掌握的法律界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切实的诉讼支持。只有这样,消协才能获得持续的生命力。

  有人认为应该赋予消协行政权力,这样就可以改变消协乏权乏力的状况,其实不然。消费领域的执法问题,本来就应由工商部门负责,而消协的存在,目的就是发挥行政管理之外的优势,比如中立、公正的监督功能等等。而这些优势的发挥,同样需要消协进一步增强其专业化程度,真正发挥民间组织的独特作用。

  支持 怎能苛求民间组织

  对中消协的尴尬,我们首先不应该取笑或责备,而是反思———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行业“巨头”敢对消协的点评置之不理?

  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这些年对公民维权意识的催醒和鼓励,有目共睹。如果没有消协持之以恒的鼓与呼,就不会有今天消费者面对消费陷阱说出“我要投诉”的自觉和自信。从这个意义上说,消协目前所遭遇的尴尬,值得我们每个消费者警惕,并表示声援。

  由于我国法制尚待健全,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尚待建立,可钻“空子”太多,行业垄断仍然严重,在这种环境下,要消协这样一个民间组织独自挑战某个行业的“霸王条款”,无疑有些过于苛刻,也太不现实。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今天的消协正在努力日益变得“强硬”起来———君不见,从炮轰银行“霸王条款”、揭露商品房买卖合同直至今天炮轰旅游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消协都体现了前所未有的勇气和战斗姿态,并激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响。虽然被炮轰的某些部门表面上不动声色,但这至少点醒了消费者,也给这些“霸王单位”带来道德压力,并进而为改变不合理条款带来潜移默化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看,消协并非“软弱”,而是在努力变得强硬。(林森)

  多棱角

  “我们必须看到,今天的消协正在努力日益变得“强硬”起来———君不见,从炮轰银行“霸王条款”、揭露商品房买卖合同直至今天炮轰旅游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消协都体现了前所未有的勇气和战斗姿态,并激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响。”

  第三只眼

  让消协担纲公益诉讼

  由于消协的法律性质是“民间组织”,这注定了它的两个“软肋”:一没行政职权,二没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这两个软肋,我们不妨设想一下解决途径,或者给它行政职权,或者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前者的落实将“消协”从一个民间组织变成了一个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这的确可加强消协的职权,却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消协的性质。

  其次是考虑给予消协诉讼主体资格。这倒是一个合乎法治、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事实上,不少学者一直在呼吁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壮大像消协这样的民间组织,进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民间力量,以对抗来自公共权力和大公司大商业集团的潜在侵权行为。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本案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剥夺了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消协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弊端是明显的: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一般涉案金额不是很大,大多消费者怕麻烦就懒得起诉;即便起诉了,消费者的个体力量又抵不过大公司,胜诉的几率相对小。反过来,一个个消费者的迁就与忍让又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如果赋予消协以诉讼主体资格,状况将得到根本的改观。作为全体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消协不但有组织上的优势,也有资源上的优势,足可以抗衡任何侵权行为。(闻琦)(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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