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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5万元买房原淄川安监局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0:5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川9月18日讯(记者 康嵩 通讯员李树民李拥军)为还上用于个人购买商住房的借款,擅自挪用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企业安全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5万元。9月16日,淄川区法院对原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清海涉嫌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清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其财务账目由区政府办公室财务科代管。按照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企业及个人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企业安全管理费及其他收入,应上缴区政府办公室财务科,但上述款项一直没有上缴,而是由该局安检二科科长赵某具体管理。2004年2月,刘清海从张店区付家镇向阳村购买商住房,从孙某处借款15万元。为归还借款,刘清海于2月16日从赵某管理的款项中挪用15万元。案发后,刘清海于2004年7月14日将该款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清海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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