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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呈增长趋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4:46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凌慧珊通讯员顾奇志李伟)企业挖角挖人才,到头来挖的可能是炸弹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记者近日从“广东首届知识产权实务高层论坛”上获悉,企业职员跳槽或是自行创业的时候,往往牵涉到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新雇主不知道如何规避和防范可能陷进去的商业秘密陷阱,可能在某天雇佣的专才会带来灭顶之灾。

  据透露,去年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其中商业秘密案件约为100宗。尽管商业秘密案件所占的分量不大,但是近年来一直呈增长趋势。

  挖角防止挖到炸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林广海在论坛上透露,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去年约为1000多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案约为100宗。尽管商业秘密案件所占的分量不大,但是近年来呈增长趋势,而且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企业职员离职的时候就可能涉及到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

  “企业挖角挖人才,到头来挖的可能是炸弹﹖”林广海指出,最棘手的其实是新的雇主不知道如何规避和防范可能陷进去的商业秘密陷阱,不知道哪天雇佣的专才可能给自己带来灭门之灾。员工在原雇主那里与现在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往往可能引发危机。

  有的雇主可能认为,在雇佣新员工的时候已经与之约法三章,声明员工不应从旧企业带来保密信息,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一概与企业无关。林广海说,千万不要以为已经签订合同就万事无忧,其实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著名知识产权学家张玉瑞说,员工跳槽,如果只是带走一般商业信息不算违法。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

  有些员工跳槽后,会把客户资源带到新的企业,那么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呢?林广海认为,客户名单,单纯的名称恐怕不能成为某个人的垄断权利,客户名单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与一定的交易条件、交易内容联系在一起。

  论坛上有专家提出,客户名单作为一种经营信息,应当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才能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能仅仅是对同行业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进行罗列,或对公开的厂商名录进行简单复制,而应当具有某种特殊性,即通过权利人的联系、筛选,使之从不确定的众多客户中特定出来。客户名单的形成是否付出了权利人相当的时间、资金和劳动,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特定性、是否“容易获得”的重要佐证。

  实用性和价值性,是指“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此,客户名单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在经营中产生积极的效果;相对于不掌握该名单的人来说,能够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具有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户名单是有关客户的秘密信息,而不是客户本身,对这种信息的保护并不以实际发生交易为前提。(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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