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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厢岂能“卖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4:50 新民晚报

  编辑同志:

  日前我乘41路公交车,中途上来一个身背吉他、肩挎便携式电子音响设备的男青年。此人一上车,便背倚车门旁的栏杆自我介绍:“我是个‘流浪歌手’,为大家演唱几首歌,希望大家能喜欢。”说罢便自弹自唱起来。并不悦耳的歌声从高分贝的电子喇叭里传出,刺耳的噪声盖过了公交车上的自动报站声,扰得好几位乘客未能听清站名差点乘过头。而且每当有乘客下车时,“歌手”便伸手索讨“听歌费”。杨毕鸿

  记者调查

  读者杨毕鸿反映的情况,其他公交线路上也有。“歌手”不但吵扰乘客,还不依不饶地纠缠着乘客要钱,有的还带着“连裆模子”专门收钱。

  公交车厢能否“卖唱”?记者为此走访了上海市公交客运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应当禁止。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规定,“车厢内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卖唱可视作“兜售文化商品”,强行讨钱,更不讲理。遇到类似现象,司售人员和乘客应当理直气壮地制止。

  本报记者陈静芳本报通讯员吕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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