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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腐败者东山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7:28 人民网

  网友:田野

  9月13日新华网两则消息:一是河北省委原党史研究室主任王运芳因受贿收礼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9多万元,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二是原河北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王锋因私设小金库被查而怀恨故意伤害主管副厅长,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从现实看,这两个人涉嫌腐败,当然都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我以为,河北省对这些小腐败者,首先给以“双开”,才是真正击中了他们的死穴。

  现实的反腐斗争往往给人们展示出这样的状况:一些腐败案件的金额与法律规定相比虽不算小,但“货与货”相比,几万、十几万的案件的确算不上大的了,办案机关往往把它列为小腐败,在其保护伞的“妥善处理”之后,有的纳入“不正之风”的筐子内加以解决,有的则是“判一缓二”、“判二缓三”,最多“判三缓四”。小腐败者在正式宣判之前是很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个别人甚至在判了之后也仍然保留着党籍公职,手里拿着刑事判决书仍在政府机关里端着铁饭碗。一些地方,如黑龙江绥化市还实行反腐败“抓大放小”、“5万元以下不查”的政策。一些腐败官员,不但仍然充斥在党的组织里和国家公务员的队伍中,还在党组织和政府里当着领导发号司令。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反腐败又怎能深入进行下去?

  现在河北省对两位已涉嫌腐败犯罪的领导干部,在查清事实之后,无论其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首先按党纪、政纪规定将其开除党籍和公职,这种看似并非重大之举,也是理所应当之事,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却未被认真执行,使党纪政纪越来越松松垮垮,形同摆设,误了不少大事。

  首先说,这些小腐败虽说只有几万十几万,但这都是人民的血汗,他们完全背叛了共产党的章程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他们仍旧留在党和政府里,就多了一分危害和隐患,开除他们的党籍和公职是党纪政纪的应有之义。这种人即使因为情节轻微或有立功表现,从而受到法律从宽处理,但把他们留在党和政府里,是不适宜的,群众也不会同意。而有的人则不这么看,他们往往把党纪政纪与法律混为一谈,认为任何当事人在没有判决之前都只是个嫌犯,仍有“无罪释放”的可能,因此有的人在逮捕之后仍保持着共产党员和政府公职的头衔。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知情者担心嫌疑犯出狱之后官复原职的打击报复,明明证据在握也不敢作证了,这对于反腐败是极为不利的。

  更有甚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爆破线厂厂长兼支部书记丁玉芝,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主管局却没有开除她的党籍和公职。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行使职权,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将该厂价值1300多万元的企业以128万的低价贱卖了,引起当地社会极大混乱,职工奋起抗争,自发选出新厂长维权。在丁玉芝“判二缓二”的判决生效后,主管局市冶金工业局不得已撤销了她的厂长职务,但其仍在担任厂党支部书记一职。在职工的追问下,主管局党委书记竟说:“厂长职务被免了,书记还可以当。”(2003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这就是无视党纪政纪的一例生动典型。如果在丁玉芝被捕之前就依据党纪政纪将其“双开”,还会出现以后贱卖国资导致的严重后果吗?

  一些几万元的小腐败者在案发之后,也总是在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惩罚,但他们最担心的并不是“警告”、“记过”之类的党纪政纪处分,最怕的是开除党籍和公职,当他们这两张牌得到了保留,就像前面提到的丁玉芝那样,即使判了刑,也还有起死回生东山再起的本钱,这是他们最希望能够从保护伞那里得到的最大保护。因此,“双开”是小腐败的死穴,点击这个死穴就能遏制量多面广的小腐败。这样做,不是很符合党纪政纪吗?为什么就很难做到呢?

  牡丹江市冶金工业局组织部长对爆破线厂的职工说:“你们还想怎么样?还想整死谁呀!”也许有人也会说这样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是“一棒子把人打死”。我以为像河北省的那两位领导干部以及丁玉芝这些人,都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依据党纪开除党籍,依据政纪开除公职,完全是作奸犯科者咎由自取,既不“残酷”,也不“无情”,合情合理。

  由此推之,那些执法犯法、道德败坏、与中央对着干的人同样也应该被“双开”。这不但能纯洁公务员队伍,给广大公务员以警醒和鞭策,而且能严肃党纪政纪,使党纪政纪真正成为踩不得的高压线,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才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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