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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与收入挂钩 合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7:31 人民网

  网友:端木

  近日媒体上的多篇报道,比如,北京普通法官月收入8000,面临工资改革的调整;最高法院与司法部联手进行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的改革试点等等,表面看互不相干,实际上都牵涉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司法活动中的“诉讼费”问题。

  诉讼活动中究竟该不该收费,这是一个困扰了许多人的比较敏感的问题。然而,翻遍了各种法规、文章和论述,我们只能说,现在的诉讼收费制度有“法律依据”,却找不到支撑这种“法律依据”的依据和道理在哪里。诉讼收费制度,无法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许多论述都曾反复指出,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应该是国家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这种公共物品为什么还要收费?公民缴纳了税金,司法诉讼活动理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税是我交的、法院是用我们的税金盖的、法官是用我们的税金雇佣的、我要去打官司还要向我收钱,这合理吗?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是流传于民间的对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讽刺。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按照古代律法,打官司却是不要钱的。贫苦人有了冤屈,也可以到衙门口击鼓喊冤,官老爷们也会升堂问案。当然,实际操作中的大量腐败也是事实,但这是另一回事。应该说,我们现在的司法制度较之封建社会有了天壤之别,但为什么偏偏要实行诉讼收费制度呢?

  不合理之处不仅显现于此,诉讼收费制也带来一系列衍生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增加了司法腐败的可能。比如,诉讼收费与法官收入挂钩,这其中埋下的司法腐败的隐患是很明显的;比如,诉讼收费制度设计不合理,甚至出现个别法官为了多收诉讼费不惜篡改诉讼文件;再如,经济诉讼的按标的收费,刺激一些法院做出了上门揽案、鼓励诉讼等有悖司法严肃性和公正性的荒唐之事。

  一方面国家司法机关继续延续着诉讼收费制度,同时,又设计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两套带有补救性和平衡性的制度。我非常不解的是,既然要实现司法正义,为什么不直接取消不合理的诉讼收费制度,偏偏多此一举地设计两套救助方法呢?而且从实践来看,这两套救助性制度受各种因素制约,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比如,财力不足使许多应该得到救济的人没有及时得到救济,一些不该享受有限的救济资源的人却得到了救济;受利益法则的驱使,律师对法律援助态度消极,即使司法部强制“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一定量法援案”,又如何确保其真正用心对待?两套救济制度本身也分属不同国家机关管理实施,相互衔接和配合也存在问题。

  取消诉讼费,司法机关运转费用由公共财政负担,切断司法工作人员与金钱的暧昧关系,从体制上确保司法正义的空间和可能,这是笔者的郑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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