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急救医疗条例近期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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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4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近期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本条例名称中含有“经济特区”的字样,显示条例实施后的执行范围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不过,条例也注明,宝安、龙岗两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急救医疗活动也应当参照本条例。 针对有些病人治疗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条例规定: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逾期两个月不按规定交纳急救医疗费用的,急救医疗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