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工资有法可依 严禁包工头代领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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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16 大众网-鲁中晨报 |
本报淄博9月19日讯(记者成建强)记者从淄博市劳动部门获悉,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即日起执行,农民工今后讨工资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在以前,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农民工讨工资很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头疼,法律法规的空白也使得一些“包工头”频频侵害农民工的权益。 新办法覆盖建筑企业农民工 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适用于新办法。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企业拖欠工资记入信用档案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五种违法行为农民工可举报 《办法》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