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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信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39 广州日报大洋网

  通信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广州日报珠三角新闻中心

  E-mail:gzrbzsj@21cn.com

  传真:020-81882345

  问:我们三四个朋友合伙开办了一个工厂,注册为合伙企业,其中王某以他的两辆大货车作为出资,现由于合伙人之间的一点私人恩怨,在我们约定的经营期限还远远不到的情况下,王某突然将自己出资的两辆大货车撤走,宣布退出合伙,请问他能这样撤资退伙吗?中山付先生

  答:王某既不能擅自退伙,也不能在合伙企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擅自撤走他的出资。

  首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其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吴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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