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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弱势地位”不利市场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51 深圳商报

  自去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连续向电信、邮政、汽车、商品房和银行等五大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但是几大行业中的企业很少公开回应,弄得中消协颇为尴尬。为此,有传媒评论称,消协自身要提高专业水平。消协有关负责人则抱怨消协这个民间组织没有行政职权,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中国消协代表着全球最大的消费群体,按理该是一个强势组织。但长期以来,消协都带有半官方色彩,其主管单位都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化”应该不是问题,而赋予其行政职权,则是长期“依附”于政府部门养成的思维习惯。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说,“行政化“也并不可取。

  只有“诉讼主体资格”,才是消协的命脉。

  依据法律,“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职能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七个方面,如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等。

  因此,目前消协对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可以批评,但没有资格代表消费者起诉企业。企业目中无消协,也就不奇怪了。消协是代表消费者权益的最大民间组织。对消协的蔑视,就是对全国消费者权益的蔑视。企业与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但两方的力量很不平衡:企业可以是独立法人,有起诉权和辩护权。而消费者是分散的,如果权益受到损害,只能以个人名义向企业提起诉讼。其力量对比显然是悬殊的。这也是中国消费者厌诉的原因之一。没有消费者的制约,一些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横行霸道。霸王条款就由此产生而消费者奈何不得。

  现在很多企业的产品都面向全国,比如重庆生产的加入石蜡的有毒火锅底料便是一例。如果让全国的消费者都结成一个联盟起诉有关生产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很难将所有的消费者找到和动员起来。如果全国消协能代表购买和使用了这些底料的消费者,把有关企业告上法庭,将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但依据现有法律,消协却没有这种资格。

  法律的剑锋,始终不能触及到那些黑心企业身上,与我们社会没有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资格有很大关系。市场主体的权利如此不平衡,我们所说的“消费者主权”就永远无法落实,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也不可能建成。消费者协会的“弱势地位”,是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明显缺失。从更广的范围说,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构成一个三角形。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这样一种机制是健全社会所必需的。合乎国际惯例的公益诉讼制度,不该再停留在学者们的呼吁上,消协的弱势地位亟待改变。

  作者:傅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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