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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下发专门通告——信访禁止发传单拉横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0:25 新华网

  上访不当,严重者可能引来刑事责任。近日,为了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信访代表不应超过5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遵循就地、逐级解决问题的原则,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影响或阻塞交通。信访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信访人严禁十大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严禁十种行为:(一)煽动、组织、胁迫、雇佣他人参加集体走访;(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行公务,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领导住地滞留、静坐、张贴大小字报;(五)阻滞铁路、公路、道路交通,拦截、阻止车辆正常通行;(六)影响教学、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正常秩序;(七)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八)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九)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规定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通告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信访部门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

  (二)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设置横幅的,予以制止并收缴;

  (三)对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予以劝阻、制止、责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走访活动中煽动闹事,围堵、冲击、滞留党政机关和领导住地,妨碍交通秩序、办公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或借上访之机搞打砸抢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并对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丹)(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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