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景云山”状告贵阳“景云山”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表示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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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2:42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5月11日,凯里的朱先生以其注册的“景云山”商标权受侵害为由将贵阳市殡仪馆告上了法庭。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先生诉称,2002年4月26日他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景云山”使用商标,2003年7月21日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十年。而被告贵阳市殡仪馆却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范围内不正当使用该商标,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景云山名称的取得是严格依法律程序确认、登记的,自2001年12月28日就正式使用。另外,原告不具备从事殡葬服务等法定资格,也未从事该行业,其申请“景云山”应是恶意抢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2003年7月21日取得了“景云山”商标的专用权,而被告经贵阳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履行了相关审判手续后取得了“贵阳景云山”名称权,并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对外使用。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被告“贵阳景云山”的名称权符合“在先权利”的法律规定,故被告使用其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9月19日朱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其起诉的焦点是“被告在同类服务上使用‘景云山’三字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非“名称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问题”,且“贵阳景云山殡仪馆”名称的取得在本案举证期之后。朱先生表示,将官司进行到底。 “在先权利”即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记者注。 作者:罗茜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