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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司机打伤路政 两上公堂锁定狂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3:46 新华网

  路政执法人员检查车辆是否超载,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为广大驾乘人员安全着想。然而,在大关县吉利镇小关溪的超限检测点,一超载的驾驶员不但不接受检查,反而邀约多人打伤路政执法人员。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路政工作人员有过错、检察机关指控不力为由,判决抗拒执法者无罪,主要致害者也被从轻处理。近日,经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该案被昭通中院改判。

  一

  2003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刘锋驾驶准载3吨的云C06289号牌货车载水泥11吨从宜宾运往昭通。途经大关县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设于大关县吉利镇小关溪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时,路政工作人员李江等三人让刘锋停车受检,刘锋停车后乘李江等人检查其他车辆之机驾车前行,企图逃避检查。路政员李江等人发现后开车追赶,追至麻水线云台山处将刘锋的车拦下,在出示证件后,叫刘锋驾车回检测点接受处理,刘锋不同意驾车回去。李江等人又让刘锋出示行车证、驾驶证,同样遭到刘锋的拒绝。工作人员遂欲撬车牌号,刘锋进行阻拦。争执中,刘锋的左手指被扭伤。之后,刘锋随工作人员返回小关溪检测点后,即电话告知刘荣,刘荣便邀约刘鹏、铁金平、马正方、虎云贵乘铁发勇驾驶的云C23636号牌微型车于当日13时许到小关溪检测点,围攻值班人员杨朝均,质问杨为什么要打伤刘锋,铁金平还将挂于墙上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牌取下并砸烂。刘鹏则砸烂一把塑料椅子,并用路政大沿帽掷打杨朝均。此时,接到报告的路政大队大队长谭桂华率工作人员胡元东、韩启红、李江、张洁洪等人赶到,双方发生争吵,张洁洪又电话通知大关县公路管理段职工文兴宝带着十余个农民工赶到现场。刘荣见状,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了谭桂华背部一刀、张洁洪腹部一刀,还刺伤民工卿安兵,后谭桂华、胡元东用凳子将刘荣的匕首打落。同时,胡元东提板凳追赶刘荣,刘锋便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和一根撬车棒追砍胡元东,而刘鹏又从刘锋手中接过长刀砍伤胡元东手掌,还砍伤过路的农民贾朝宝。混乱中,杨朝均、韩启红、李江、吴涛及民工文毕美、农民余登贵被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洁洪、胡元东属重伤,七级伤残;贾朝宝、卿安兵属轻伤;其余属轻微伤。

  二

  本案经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刘荣、刘鹏犯故意伤害罪;刘锋、铁金平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荣、刘鹏在处理其弟刘锋手指被扭伤一事与路政大队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过程中,用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本案受害人有一定过错,可对刘荣、刘鹏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锋、铁金平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大关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刘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刘锋无罪;四、被告人铁金平无罪。

  判决作出后,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经对判决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一、被害人一方无过错,不应对被告人刘荣、刘鹏从轻处罚;二、故意伤害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应对被告人刘荣、刘鹏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刘锋、铁金平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据此,大关县检察院以原判决对刘荣、刘鹏量刑畸轻,刘锋、铁金平的行为应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为由,提请昭通市检察院向昭通中院提出抗诉。

  三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同时,被告人刘荣、刘鹏的行为还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择一重处的原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荣、刘鹏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畸轻,判处刘锋、铁金平无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大关县检察院的抗诉。近日,昭通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铁金平无罪的判决;二、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刘荣、刘鹏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锋无罪的判决;三、刘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刘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吴道文)

  法官说法

  原审被告人刘锋无视国家法律,超限运输不接受处理,在其与路政工作人员争执过程中,手指受伤后即电话通知原审被告人刘荣、刘鹏、铁金平等人赶到现场,致双方发生争吵,刘荣持刀致张洁洪重伤、谭桂华轻伤,被害人胡元东提板凳追赶刘荣时,刘锋即从车内取出长刀、铁棒追杀胡元东,追赶中刘鹏接过刘锋的长刀,致胡元东重伤、贾朝宝轻伤,刘荣、刘鹏、刘锋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刘荣、刘鹏系主犯,刘锋系从犯,对刘锋应当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原审被告人铁金平虽参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但其不属首要分子,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检察机关抗诉称原判对刘荣、刘鹏量刑畸轻的观点成立,应予采纳。诉讼代理人认为刘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及铁金平和其辩护人认为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成立。原审判决对铁金平宣告无罪及对刘荣、刘鹏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对刘锋宣告无罪及对刘荣、刘鹏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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